國立故宮博物院 National Palace Muse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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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修護實習管理要點
 
98年3月4日台博保字第0980002378號函訂定

一、主旨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供大專院校保存修護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博物館文物修護機會,特擬定本要點。

二、實習期間
(一)書畫類修護每次實習期間為二至六個月。器物類與圖書文獻類修護每次實習期間為二至四個月。
(二)每週實習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2:30,13:30-17:30,12:30-13:30為午休時間。
(三)事病假請填寫請假單,並於事前報備;病假如無法事前報備,亦請於當日以電話告知。

三、名額
書畫修護室每次之實習生人數一人為限,每年至多三人。圖書文獻與器物修護室則以每年二人為限。

四、申請資格
(一)申請者需曾修習文物修護課程達一年以上之研究生。
(二)配合本院每週實習時間,並全程參與者。
(三)外籍申請者以具備國語聽說能力為優先考慮,若不具備國語聽說能力者,須具備英語聽說能力。外籍申請者請自行取得及延長留台簽證。
(四)以書面向本院正式來函提出申請,本院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請。

五、申請辦法
(一)申請者須於實習前四個月,檢附申請函、履歷表、修習課程成績單影本(若有過去相關的實習證明,請檢附)、學生證各一份,及就讀學校指導教授之推薦信函一封。申請函請詳述實習目的(附500字自傳)、重要學經歷等,並黏貼一吋相片二張。信封上請註明「申請修護實習」,寄至國立故宮博物院。
(二)資格符合者另行通知來院面試,如因特殊理由確實無法來院者,得以電話取代。
(三)面試通過者另發函通知來院實習日期。

六、實習內容
(一)實習第一週,認識各修護室及業務,並解說修護室工作手冊。
(二)實習第二週開始,由各實習業務承辦人管理並安排相關實習。
(三)業務許可範圍內得參加演講、內部訓練、文物研習會等課程。
(四)撰寫實習報告並於實習結束前繳交。

七、考核
(一)實習期滿,需繳交書面實習報告二份,詳列實習所學內容與心得,提供該實習之文物修護室存檔備查。
(二)實習期間就出勤考核、工作態度、專業能力、實習報告等方面考核實習生之表現;實習期滿本院得將實習生考評寄送校方參考。
(三)校方如有其他特殊考核需求,亦可一併列入,或另提供該校考核表。

八、規範
(一)日後若以實習報告發表相關修護技術,須得本院之同意及審查,並註明經本院文物修護相關部門指導。
(二)實習生應確實遵守該文物修護室相關規定,接受特定修護人員之指導,並視實習生狀況有權決定實習生參與修護的項目及程度。若未能遵守規定或造成文物之損傷,本院得終止該生之實習。
(三)為避免影響文物修護室例行之業務進度,實習生的工作內容,需與文物修護室所進行的工作相關,不得要求從事業務以外的文物修護項目。
(四)實習一律為無酬性質。
(五)實習生不得擅自進行攝錄影。
(六)以上五點規範要點將於實習生報到日填寫同意書。

(聯絡人:岩素芬小姐 電話:+886-2-2881-2021 轉 2375,email: sufen@npm.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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