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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資訊

館藏特色 | 閱覽說明


項目符號 館藏特色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向以歷朝善本古籍、清代檔案文獻,以及中國藝術與文史哲類書刊資料豐富,見重士林,多年來吸引了無數民眾及專家學者,前來查詢、閱覽。所隸圖書文獻館,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正式啟用,對外開放服務以來,即展現出全新的服務氣象;非惟內部空間寬敞,佈置雅潔,設備尤稱完善,而書目資訊檢索系統、文獻影像光碟瀏覽、微縮媒體閱讀列印、及國際電腦網路連線等,亦無不賅備,誠為資料檢索、學術研究之絕佳場所。茲就重要收藏項目,提出說明如次:

一、 善本古籍
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藏的善本古籍,要為遺自遜清之歷代刊本、活字本、名家批校本、舊抄本、以及少數源於韓、日兩國的古刊或舊鈔本;較為重要者,計有文淵閣「四庫全書」、摛藻堂「四庫薈要」、天祿琳瑯、武英殿刻本、方志、內閣大庫、山陰沈仲濤氏研易樓舊藏、及楊守敬氏觀海堂藏書等。這批藏書不僅數量龐大,其中更不乏珍罕之孤本秘笈。另由本院代管之北平圖書館藏書,於豐厚歷朝版本之外,亦多清初禁書及戲劇方面之著作,更為研究版本,明清歷史、及民間文學之最佳素材。

二、 清代檔案文獻
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的清代文獻,類多檔冊與摺件,其數逾四十萬件冊,概係前清內廷之文書、文書彙編、及史館徵集修史的檔案,不僅可供後人一窺清代文書檔案型制,更為研究清代歷史不可或缺之珍貴原始資料。就檔案來源而言,本院所藏可分為宮中檔硃批奏摺、內閣大庫檔案、軍機處檔案(包括奏摺錄副及各種檔冊)、以及史館檔案(含清國史館及民國清史館纂集之各種史冊)等四類;另近年來各方捐贈的檔冊(如湘鄉曾氏文獻,以及清代外交檔案等),為數亦復不少。

三、 圖書期刊
為配合社會大眾及學術界對華夏藝術文化之研究,並因應院內同仁整理、研究、展覽業務上之廣泛需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自播遷台北展出以來,即積極採訪徵集近代、當代有關中國文化、藝術、文物維護、以及博物館學等類中、外文書刊,並採開架陳列方式,提供閱覽參考,可謂為一學術性、專業性,而又兼具社教功能的書刊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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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符號 閱覽說明


 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日及國定假日暫停開放)。


圖書文獻館閱覽規定

一、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尊重民眾公平、自由獲取資訊之權益,並兼顧本院同人研究及業務需求,特制定本閱覽規定,以為提供書刊閱覽服務之準據。
二、 凡年滿十六歲,並備齊身分證明文件及兩張照片之各界人士,均可申請閱覽證。本館開放時間內,讀者憑證進出。
三、 本館開放閱覽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日及國定假日暫停開放)。
四、 讀者進入本館,僅得攜帶筆紙類文具;書籍及其他非筆紙類物品,應存置於寄物櫃。讀者因特殊需要,欲攜帶非筆紙類物品入館,應先經流通臺服務人員同意,並予登記;貴重物品保管,由讀者自行負責。讀者離館時,應自動出示攜出物品;如其必要,流通臺服務人員得要求檢查攜出物品。
五、 本館列架典藏之一般圖書、期刊、照片、非書資料,讀者皆可閱覽參考,惟不得攜出館外。倘讀者逕自將館藏圖書資料攜帶出館,經確認屬實,本館得永久取消其閱覽權利,並依法訴究。又館內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用之電腦設備,不得移作連接電子佈告欄、收發私人電子郵件、瀏覽色情網站、進行電腦遊戲之用。違規情節重大,且不服勸導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
六、 本館各項硬體設施與書刊資料,讀者應善加珍惜,以利資源共享;如有破壞、塗寫、汙損等情事,應照價賠償。違規情節重大,且不服勸導者,本館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一年。
七、 讀者於閱覽室內應保持肅靜,且不得有吸菸、飲食、咀嚼口香糖等行為。又行動電話、傳呼機等足以影響其他讀者之通訊器材,聲響應予調至最低,以維室內寧靜。違規情節重大,且不服勸導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
八、 讀者於利用館藏書刊資料後,應將之置於書車或閱覽桌,俾便服務人員整理歸架。
九、 本館提供之院藏善本舊籍與檔案文獻閱覽服務,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閱覽規定經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亦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
一、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管理保存院藏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並尊重民眾公平、公開獲取資訊之權益,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制定本提閱要點。
二、 本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
三、 凡經彙編出版、微縮重製、數位建檔完成之院藏善本舊籍與檔案文獻,不開放提閱;惟讀者因研究考證,必須參閱原件時,仍可提出申請。
四、
讀者提閱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應先填具提件申請單,敘明提閱理由,並經核可。每位讀者每次可提閱之冊(件)數限制如下:
(一) 宋元版及珍罕善本、檔案:由於年代久遠,紙質脆弱,本處保留准駁權,並得調整提閱數量。
(二) 明、清舊籍:兩種,以二十冊為度。
(三) 清代宮中檔奏摺:停止提閱。讀者自行參閱本院已出版或複印之宮中檔奏摺專輯(或數位影像資料)。
(四) 清代軍機處檔摺件:十件。已製作數位影像之件,停止提閱。
(五) 其他清代檔冊:二十冊,惟不得超過兩年份。
五、
讀者借閱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不得有吸菸、飲食、咀嚼口香糖等行為。
(二) 翻閱資料應帶口罩、手套。
(三) 不得在資料原件著錄任何文字、記號。
(四) 抄寫個人筆記,一律使用鉛筆或電腦,惟不得進行掃描或拍攝。
(五) 資料原件應予平放,不得直立、斜置,尤忌任意收捲、摺疊。翻頁閱覽時,切勿用力或急速掀頁。其他任何足以損及資料原件之動作,均應避免。
六、 凡未遵守上開提閱注意事項,且不服勸導者,本處得立即終止其閱覽權利,並暫停其閱覽申請一年。違規情節重大,造成資料原件損壞者,本處且將簽請依法追究。
七、 本提閱要點經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亦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台博圖字第0950010652號函修正


非院藏文物照片資料借閱規定
一、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非院藏文物照片資料之開放閱覽,特制定本借閱規定。
二、 本館收藏之非院藏文物照片資料僅限館內閱覽,不得攜出。借閱時間為週一至週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三、 讀者借閱非院藏文物照片資料,應填具申請表。資料借閱數量以檔冊為計算單位;每次以五冊為度。
四、 讀者對照片資料應善予珍惜,不得塗寫污損。為資料維護計,檔冊膠套內之照片,禁止抽移。
五、 本館僅提供借閱服務;讀者如欲運用照片資料,應逕洽文物原藏單位或所有權人。
六、 非院藏文物照片資料,嚴禁複製。讀者未經文物原藏單位或所有權人書面許可,擅自對之進行複印、重製,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七、 本借閱規定經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亦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資料複印要點
一、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館藏書刊資料之複製流通,並尊重民眾獲取資料之權益,訂定本要點。

二、 讀者要求複印或重製資料,悉依「著作權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辦理,且以館藏中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限。
經本館認定其載體或裝訂易於受損之資料不得複印或重製。
三、 讀者複印或重製之資料,限供個人研究參考之用,移作其他用途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 讀者複印或重製資料,每次以一份為限,並受下列限制:
(一)不得超過該著作之三分之一。
(二)如屬期刊,不得超過該期刊中之單篇著作。
五、 院藏清代舊籍及檔案文獻之複印,經申請同意後,由本館服務人員為之。
下列資料由讀者自行複印:
(一)善本舊籍(含譜系文獻)之微縮膠卷、膠片。
(二)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之電腦列印(含目錄、影像)。
六、 本館閱覽服務影印收費依照「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辦理。
七、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其修正或廢止亦同。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台博圖字第0970003954號函發布


附件
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二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圖書文獻館閱覽服務影印收費如附表。
第三條 申請人向本院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料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幣別:新臺幣/元)
一、 A3(含)尺寸以下清代舊籍及檔案文獻複印:每張三元。
二、 A3(含)尺寸以下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之電腦列印:每張三元。
三、 A3(含)尺寸以下善本舊籍(含譜系文獻)之微縮膠卷、膠片複印:每張四元。
四、 圖書文獻館館藏一般書籍、期刊影印:
A4、B4尺寸:每張二元。
A3尺寸:每張三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台博秘字第0970003951號令發布


圖書文獻館閱覽証
閱覽証申請書                PDF格式      html格式


舊籍與檔案提借
宋金元版圖書提件申請單           PDF格式      html格式
圖書文獻提件申請單             PDF格式      htm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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