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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品牌授權機制簡介

品牌授權

本院為推廣典藏文物圖像之加值與利用,提供文化創意產業新動能,積極推動品牌授權業務,邀請經營自有品牌卓然有成、擁有成熟產品線與國內外通路之優良企業,使用本院之註冊商標及文物元素與本院進行品牌合作。由於此合作方案包括文物圖像及註冊商標兩種授權,並強調品牌合作相輔相成的效果,因此簡稱合作方式為「品牌授權」。

提案送審的系列商品須以本院典藏文物數位圖檔為靈感發揮創意,製造出質感優美且富涵故宮風格及中華文化元素之加值商品,同時透過自有品牌之通路,共同推廣文化創意商品之美,為故宮及合作品牌打開國際知名度。因此,提案廠商需考量自身具備的品牌形象、營業額、國內外通路網絡、商品運用本院典藏元素的設計創意與美感等條件,評估是否適合與本院合作。本院接受提案的審查程序則進行初、複審2次審查作業。複審評選項目以品牌行銷策略規劃、商品設計創意、廠商得獎紀錄、成本價格分析等為評選標準。

提案廠商依材質或功能選擇商品之授權系列,並於選定之授權系列中製作商品。品牌授權合作須繳納商標授權權利金及商品銷售權利金,並應在商品包裝上印製雙品牌商標,呈現異業結盟加值效果。
   
「品牌授權」合作由本院全年受理提案。提案廠商應以書面提出申請。所有公開徵求訊息公告於本院全球資訊網。
詳細說明請參考「國立故宮博物院品牌授權公開徵求須知」

Q&A
Q:請問與故宮做品牌授權合作的送審時間及廠商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
A:
本院全年授理品牌授權公開徵求,所有公開徵求訊息將公告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npm.gov.tw/),提案廠商應將提案應備文件(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裝訂為一份並用一個信封袋包裝,初審企劃書則另行包裝,兩者一併寄送)郵寄(以郵戳為憑),郵寄地址:111001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或親送至本院行銷業務處。另請於提案企劃書封袋信封上標明本案名稱、提案廠商名稱、提案商品系列及相關聯絡資訊(文件封詳本院公告)。

故宮品牌授權廠商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廠商須於國內外合法登記設立並為從事與本案品牌授權商品相關營業項目活動之工商行號或團體,且過去三年平均之營業額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
  2. 為落實本須知行銷全球之目的,廠商需有營業通路(含自營、專櫃及委外寄銷、網路通路等)經銷據點10個以上。
  3. 商品設計元素必須與本院註冊商標或文物有關。

Q:請問品牌授權的合約期程 ?
A:

  1. 廠商應於接獲審查通過之通知30日內繳交商標授權權利金。商標授權權利金得一次繳付或分期(詳情請詳品牌授權須知)。
  2. 授權契約生效日為自簽約日起。授權契約期間為3年。原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經雙方同意在原契約所定之條件不變或更有利於本院之條件下,得辦理續約一次,每次續約期間為2年。

Q:有哪些需要繳交的費用 ?
A:總共有三筆費用,說明如下:

  1. 授權權利金(即簽約金)
    每次授權(含續約),每一品牌授權簽約金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整。授權簽約金應於契約簽訂時一次繳清(授權簽約金不可用商標授權金折抵)。
  2. 商品銷售權利金
    (1)商標授權金之回饋比例由廠商自行規劃但回饋比例不得低於商品送審價之2%,廠商應以商品送審價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商標授權金比例。
    (2)廠商商標授權金金額計算公式為:應繳商標授權金金額=商品送審價x預計商品開發數量x本院品牌授權會議審查結果同意之商標授權金比例。
    (3)廠商應將預計開發商品之境外區域終端售價預估金額及未來繳交商標授權金額,提列於提案企劃書中,供評選委員審查,並於契約期滿前繳清所有送審通過品牌授權商品之預計開發數量之商標授權金。
    (4)廠商應每年向本院結算商標授權金,繳納日期統一以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廠商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將應付之商標授權金(以匯款方式繳納)及銷售報表一併繳交予本院,每逾期一日,本院得按日請求廠商按應繳之商標授權金之百分之ㄧ繳納滯納金。
  3. 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10萬元整(於簽約時一併繳交)。若無違反本契約之情事,於契約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歸還。
  4. 品牌授權廠商可享免費使用本院藏品圖像
    廠商通過評選並與本院簽訂授權契約後,廠商可免費使用本院藏品圖檔作為產品設計開發、宣傳等運用。


聯絡人資訊:電話:(02)2881-2021 #2308(杜小姐)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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