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條例」於民國75年(1986)12月31日公布,76年1月16日施行,已歷20餘年;為配合政府再造組織精簡原則及因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爰修正本院組織條例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並修正全文,業奉 總統97年1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61號令公布,以「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為設置宗旨,隸屬於行政院。
依本院組織法及處務規程規定,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二人,主任秘書一人,下設器物處、書畫處、圖書文獻處、登錄保存處、文創行銷處、教育展資處、南院處、安全管理室、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共7處5室12個單位,分別掌理故宮各項法定職掌及相關業務。
【組織架構圖】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院處務規程,奉行政院核定於97年3月13日發布施行,並於98年11月2日修正發布施行在案。各單位職掌如下:
一、書畫藏品之典藏、管理、研究及編目。 二、書畫藏品展覽之策劃、布展及相關圖錄、出版品之撰寫與編輯。 三、書畫藏品之國內外學術交流。 四、書畫藏品徵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書畫藏品事項。
一、圖書文獻藏品之典藏、管理、研究、編目、資訊化作業及閱覽服務。 二、圖書文獻藏品展覽之策劃、布展及相關圖錄、出版品之撰寫與編輯。 三、圖書文獻藏品之國內外學術交流。 四、圖書文獻藏品徵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圖書文獻藏品事項。
一、本院藏品之登錄及徵集作業。 二、本院藏品之預防性保存及科學研究。 三、本院藏品之修護。 四、其他有關登錄保存事項。
一、本院出版品發行、智慧財產權之管理、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 二、本院藏品之衍生利用、創意加值及產品管銷。 三、本院藏品圖像、院景、活動攝照相關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四、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文創行銷事項。
一、教育推廣活動與觀眾服務之規劃與執行及志工之訓練管理。 二、本院與展場之規劃設計及其相關設施之管理與維護。 三、資訊業務軟硬體設備之研究、規劃、管理及維護。 四、網路資訊服務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推廣。 五、其他有關教育展資事項。
一、南部院區文物之典藏、管理、研究、出版及展覽。 二、南部院區文物之保存、維護及徵集。 三、南部院區教育推廣活動與觀眾服務之規劃與執行及志工訓練管理。 四、南部院區整體營運、行政管理與營繕工程之規劃與執行。 五、其他有關南部院區事項。
一、本院安全防護及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管理。 二、本院安全勤務之訓練管理、督導考核及與轄區憲警單位協調聯繫。 三、本院安全管制設施之管理與維護。 四、其他有關安全管理事項。
一、文書、印信、出納、營繕、採購、庶務、財產管理、研考、法制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圖書文獻館閱覽室一景
展覽陳列室(大廳)